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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在清代司法体制的诸多弊端中,公权力的私属化堪称弊政之尤。本文重点讨论了丁日昌于同治八年即公元1869年所上的《力戒因循敬陈管见疏》中的“书吏宜整顿”一节,可以说是晚清最早触及传统司法体制及制度层面的一篇非常有价值的大文,他通过对官与吏制度预设的矛盾的分析,提出设律例一科,造就专门法律人才从而构建专业司法队伍的重大创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