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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点探讨了剖胸探查损伤鉴定的思路及依据,鉴定人在对已行剖胸探查手术的伤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时,会遇到三种情况:第一是有手术适应症而施行手术;第二是术前虽然没有剖胸探查手术适应症,但术后证明有手术适应症;第三是术前、术后均没有剖胸探查手术适应症。本文就这三种情况在鉴定依据方面分别进行说明:第一种情况中,有些剖胸探查手术适应症与(重标)中某些条款基本一致,如伤者出现这些适应症,即可直接对照《重标》中相应条款即可做出鉴定结论,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一般不会存有争议。第二种情况根据临床法医学鉴定原则,不可因临床抢救及时、治疗好转、预后良好而减轻原发性损伤的程度。因此,这种情况应当参照第一种情况,鉴定为重伤。第三种情况成伤者医源性损伤加重。临床上这种一方面要求及时有效的治疗,另一方面又要求不能过度治疗,对于临床医生来说是很困难的,即使是有丰富经验的临床医生也很难保证不出现误判,在临床上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现象。但临床法医学鉴定原则要求,“不可因治疗不当或特殊情况等因素致原伤情变重而加重损伤程度”,对于这种由医源性导致损伤加重的情况,即不属于损伤的原发性改变,也不属于损伤直接引起的并发症,故不能以此做为重伤的鉴定条件。这种情况的损伤应参照《轻标》相应条款,鉴定为轻伤更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