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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在执法实践中破获了大量航运过程中船主偷取托运货物的案件。因外轮运输量大,所运谷物、黄豆等货物均在五万吨以上,为从停靠在浙江舟山海域的外轮运到长江沿线城市,对此类物品较为普遍的运输方式都是用一批两三千吨的小海轮进行减载,减载货物实施封舱交接、船主原船原交。一些船主抓住计量等方面的漏洞,反复偷取部分货物变卖,虽然每船被偷只是部分货物,但每起涉案数均达数十吨,损失巨大,其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有鉴于此,本文结合海运过程中发生的两件典型刑事案例就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定罪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几点建议,包括对侵占罪“拒不退还”的情形作出司法解释、对收赃人也应加大处理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