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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中规定了大量的ADR 制度,归纳起来分为协商、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三种。我国环境法中的ADR 制度也有亟待完善之处,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行政性ADR的行政成本问题、行政性ADR的申请时效问题、行政性ADR的程序问题。完善我国环境法中的ADR 制度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完善行政性ADR,另一方面要健全民间性AD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