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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市场竞争行为发生于互联网环境,具有网络特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愈加频繁地浮现于大众视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和局限性,针对域名抢注、无正当理由屏蔽快进视频广告、插标、劫持流量、深度链接等等复杂新颖又极具隐蔽的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有效发挥出解决现实纠纷的作用。为了改变立法不足的局面,2016年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征求意见系统公布了由国家工商总局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修订稿")。送审修订稿第十三条规定了利用网络技术或者应用服务实施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将承担停止违法行为和10万元以上300万以下的罚款责任。同时,增加第十四条作为兜底条款,原则性的规定了经营者禁止从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基于特殊的互联网竞争环境而产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从规制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求直接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面对具有高技术性的竞争手段时,这部传统法律显得更加窘迫。在"送审修订稿"出台之际,本文从行为整理入手,分析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入手,抽象出技术背后的竞争特性,进而对法律适用做出理性分析;就法律适用而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合理的建议无疑将会助益于维护互联网竞争秩序和公平、合理的竞争规则。基于此,本文对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方面从自身视角出发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