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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论证,落脚于对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分析,以其他国家(地区)立法例和破产重整理论为基础,对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进行解读分析并提出一定的具体适用建议,力求能够促进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对股东权利的规制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使其能够充分保证股东对重整程序的参与,发挥股东拯救债务人的积极作用,又能基于股东不利于重整制度目标实现的自利倾向和与债权人存在的利益冲突而对股东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利于破产重整制度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