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股东在公司破产重整制度中的权利

来源 :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ammerko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论证,落脚于对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分析,以其他国家(地区)立法例和破产重整理论为基础,对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进行解读分析并提出一定的具体适用建议,力求能够促进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对股东权利的规制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使其能够充分保证股东对重整程序的参与,发挥股东拯救债务人的积极作用,又能基于股东不利于重整制度目标实现的自利倾向和与债权人存在的利益冲突而对股东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利于破产重整制度目标的实现。
其他文献
世界上有一位著名的盲人路易斯·布赖勒。他于1809年出生在法国的一个小镇。3岁时,有一天他在父亲的店铺里玩儿,当他捡起一个尖工具时不小心跌倒,从此双目失明了。过了几年,
本文介绍了管理人民事赔偿贵任的界定及意义,简述了各国对管理人侵权贵任的规定,提出《企业破产法》中管理人侵权责任的认定。
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本性和肆意滥用的本能。新破产法中全新引进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较大权力和主导地位,因此新法相应设立了一套由法院、债权人会
会议
近年来,“姜你军”、“蒜你狠”、“糖高宗”等现象出现,房地产价格涨势汹汹、理财产品销售火爆、黄金遭抢购,都被套上了“国人投资渠道窄”的理由,似乎这是任何不理性投资的
衡平居次原则是美国法官在审理子公司破产案件时,对母公司的债权于特定情况下进行劣后处理的法律制度。衡平居次原则充分考虑了控制公司债权的特殊性,规定了债权平等原则的例外
会议
虽然管理人的大多数权利都己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致认同,但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与承租人“买卖不破租赁”权利之间冲突的客观存在,导致部分破产案件在清算中管理人与债权人
由于对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根据新《破产法》第132条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
本文尝试借助经济分析方法,尤其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的主要范畴及分析方法,解释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制度选择,分析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合理性及其构建。
从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体例来看,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法院主导,如欧洲大陆多数国家及英国、新加坡等适用统一的破产法;另一种是行政机关主导,以美国为代表,并不适用
会议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自2004年8月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施治理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