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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保障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权益,一方面要求国家和社会积极创造条件,为未成年人提供各种有益的精神产品,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印刷和电子出版物,则需要国家立法予以限制、禁止和排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凡是含有“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未成年人不宜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