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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的较长时期内,我国的犯罪和刑罚不是法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和发展与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发展同步。我们应该肯定罪刑法定原则是1979年刑法的基本原则,类推实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和例外。罪刑法定原则在1997年刑法中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的刑法已经向现代化的刑法迈进,标志着法治国家的建设在刑事法领域的立法层面得到了原则的实现,其价值意义不可估量。作为刑事法治基石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无疑与我国刑法领域逐步形成的民权刑法理念、谦抑刑法理念等具有密切关系。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与其他国家(地区)不应有根本区别,其实质体现的仍然是“一点论”,即“不定罪、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所要体现的根本精神就是“有利于被告人”,也即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上是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角度提出并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