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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图书馆从1996年开始立项,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很多高校、各省的公立图书馆都组建了数字图书馆。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图书馆的侵权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到数字化出版问题。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如何界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别是如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成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挑战。本文试图以两起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案为切入点,从作为一种特殊的作品传播者或出版者这一角度,对数字图书馆的数字化出版发行与数字信息传播产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进行探讨,并从立法、执法等诸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