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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审查制度是成员方恪守诚信原则,履行国际义务之逻辑结论,也是成员方推进民主与法治进程之现实需要。从WTO制度利益交互性可见成员方完善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从WTO规则导向性亦可见成员方完善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审查制度(规则)的必要性;WTO法的普遍适用与独特性这为我国设计独特的WTO项下的行政行为审查制度提供了可能性;从WTO制度双向兼顾性的特征可见成员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审查制度改革的一个原则要求是贸易自由与贸易公平的兼顾;从WTO制度程序正义性特征可见成员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审查制度改革的另一个原则要求是注重正当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