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的法律效力(初稿)

来源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ophie811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完成了"宪法也是法"、即宪法法律化的进程: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序言),具体之,一切立法"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5条第3款),一切权力机构和社会单位(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违者"必须予以追究"(第5条第4、5款)".为了落实这一基本制度建构,82宪法以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的方式,搭建了"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第67条第1款).然而,受权机构在宪法实践中仅发展出了"提问-问答"形式的事先违宪审查机制,没有完成宪法职责,其(部分)不作为成为我国宪政、法治建设系统中的重要瑕疵."宪法司法化运动"希望通过赋予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权以及具体案件判决中直接适用宪法的权力这两条路径,实现宪法的法律效力,但由于学界的学理分歧和司法机关的实践失误,两个方向的努力迄今均未成功,宪法实施受到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质疑. 宪法学界的下一步工作,应当在学理讨论中严格区分宪法制度的应然、实然层面,后者又须区分宪法规范即宪法既有制度和宪法实践(现实),宪法实践中的瑕疵、失误不能一并用以否认宪法的法律效力.在82宪法的制度安排中,违宪审查权以"宪法监督权"的名义,被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机关,则应当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适用宪法,这是它的宪法义务。
其他文献
对待以《立法法》为依据的公民启动违宪审查,应该采用更理性的态度,更清醒地认识《立法法》可以发挥的实际作用和相关规定的局限性。有鉴于此,笔者认为重新回到《立法法》的相关
在《监督法》公布前后,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立法工作。这些地方性法规在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审查标准和备案审查程序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其也
在运用正当程序概念对政府立法权限制之前,除了象契约条款这样的宪法明确规定的限制之外,美国早期的联邦和州法院运用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限制政府的权力。在采纳大宪章的条
会议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其进行监督是建设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设定落日条款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我监督的一种方式,是行政法效
会议
沙晓岚、金少刚这两个名字可能并不是尽人皆知。但在大型演出活动的灯光设计和音响控制两个领域的专业人士看来,这两个名字则是如雷灌耳。最让他们自豪的工作经历则是2008年
远距离地认识曹芙嘉,不是一件难事——凡是关注当今歌坛的人们都会发现,至少在近几年来的许多场合,她都曾频繁出现在国内备受关注的电视荧屏上或者歌唱比赛的舞台上,让人们在
宪法是解读一个国家权力秩序的基础,我国权力秩序结构是以宪法为权力源分别向四个方位辐射的特色体制架构,各层面权力秩序在权效上是和谐对等的关系.其中,政治权力与国家权力
会议
社会管理体制以及深层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建设是未来改革开放持续推进的关键环节和主要趋势.相应地,中国宪法的未来发展很大程度上也将表现为对这一发展趋势的回应和指引.作为
会议
死亡,人生命的毁灭,是最具震撼力的表达方式.它可以最极端的方式来表达爱情、憎恨,甚至于人的思想.哲人,一个沉思的群体,将自己的思想加赋在自己肉体消灭的基础之上,直达政治
伴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民主法治进程,我国税收法治思想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从"以法治税"到"依法治税"的发展;从"对纳税人管理"向"为纳税人服务"的转变;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