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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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介市场化发展的当下,新闻杂志面对激烈的竞争,往往将深度报道作为自己安生立命的看家宝,杂志的深度报道表现为对事件进行全方位的剖析,还原事件的真相。还原事实的真相是新闻媒体的职责,这意味着媒介应该将事件置于可体现其意义的语境中,舆论监督报道之“破”与经验介绍之“立”成为创造一种具体语境的表现形式,帮助受众纵深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本文选择以《南风窗》为例,剖析新闻杂志的深度报道以及其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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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介市场化发展的当下,新闻杂志面对激烈的竞争,往往将深度报道作为自己安生立命的看家宝,杂志的深度报道表现为对事件进行全方位的剖析,还原事件的真相。还原事实的真相是新闻媒体的职责,这意味着媒介应该将事件置于可体现其意义的语境中,舆论监督报道之“破”与经验介绍之“立”成为创造一种具体语境的表现形式,帮助受众纵深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本文选择以《南风窗》为例,剖析新闻杂志的深度报道以及其是如何进行“破”与“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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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柱的死刑判决在中国内地社会引起的巨大争议,至今争讼不断。张金柱案本身似乎也已沉淀为媒介审判、新闻杀人的典型。本文通过对大河报张金柱案报道的内容分析和张金柱案实际司法运作的考察,将张金柱案的报道与媒介审判做了切割,并在此基础上对张金柱案中公众意见与司法审判的互动关系及媒体舆论监督效果异化进行了梳理和反思。最后对新媒体环境下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略作延伸。
合法性按照韦伯的观点可以理解为指统治的权威被认可的程度。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可以从合时效性、合理性和合法律性来进行考量。本文试从学理层面对政府信息监管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将父母对孩子的信息接触监管行为与政府对公众信息监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类比,论证了政府的信息监管的合法性边界,认为政府“家长制”的信息监管不具有合法性基础,会侵犯个人的信息自由,同时也潜藏着愚民教育的危险。而在新媒体时代,政府企图以“家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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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有私生活”是普遍性人类需求,对隐私权进行司法上的保护已成为一种趋势。但是具体到“隐私”一词的确切含义、对隐私权的司法保护的实践各国都有不同。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原本就脆弱的隐私权遭到侵犯的可能性有增无减。而隐私与知情权、大众传媒之间的关系历来一直是讨论隐私绕不开的话题。本文以这些议题为出发点,阐述了隐私权理论的产生背景、欧美及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实践、隐私权与大众传媒的关系、新媒体时代带来
公众人物、官员、公共利益相关者的人格利益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但他们在认定标准、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归责原则的适用方面各有不同。公众人物是有一定和知名度、对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议题的解决、社会成员的言行等有重大影响力、自愿进入公众视野的人;官员指的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益事业相关者指的是在事关公共利益的企业或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媒体对公众人物的报道
传统的媒介管制路径是他律和自律。他律的典型是政府管制,自律主要靠媒介自身或媒介自律组织。二者都有难以解决的缺陷。本世纪以来,欧洲各国试图将二者结合起来,建立共律性管制机制以发挥二者的长处,且避免二者的缺陷。本文对此作简介,意在为我国的媒介管制提供参考。
舆论监督在中国宪法语境中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是人民主权,一方面是公民权利。但是,由于这两重含义之间存在张力,舆论监督的规范性含义一直存在争议。本文认为,只有引入哈贝马斯的话语商谈理论,重构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基础,才能消解两者间的张力,建构舆论监督的规范性含义。在此基础上,本文还提出了舆论监督的运作逻辑:民主商谈
近年来,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传媒事业发展带来诸多变化。新媒介构建的“天罗地网”催生着人们新型的生活方式、思维习惯;与此同时,以手机、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技术迅速向中下阶层扩散,草根群体正日渐成为中国信息社会的传播主体,具有互动性、聚合性的新媒体技术平台将成为中国社会中下阶层“弱者的武器”。新媒体赋权让我们得到了原来不可能得到的信息,提供公众更多个体表达的可能和空间。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
调查性报道作为反映情况,揭示黑幕为主旨的报道形式,因其特殊的社会作用符合了现代社会的伦理需求,但也出现了一些不符合伦理的现象。本文以《新京报》对烟台苹果“套袋”的报道为例,旨在从伦理层面对调查性报道进行伦理学上的思考。
《南方周末》作为深具公信力的严肃大报和发行量最大的新闻周报在国内诸多媒体中处于强势地位,它的调查性报道更是脱颖而出,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2009年《南方周末》的调查性报道为研究样本,对其报道所涉及的领域,报道特点做简要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