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医学检验鉴定文书看法医鉴定存在的一些问题

来源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二届法医临床学学术交流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tmpjord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并施行后,笔者通过近些年的法医学文证审查工作实践,发现无论是社会鉴定机构出具的、还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检验鉴定文书,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存在一些问题,让办案人、当事人看后心存疑虑,致使办案人有时不知如何使用鉴定结论,当事人涉鉴上访上诉,最终为案件的办理带来困难。
其他文献
重新鉴定,作为近几年越来越多出现的现象,是与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差错等词语联系在一起的。对于司法鉴定的重新鉴定,通说认为,重新鉴定程序是正常鉴定程序的例外,是异态,是例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进步,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人民法院庭审方式日趋完善,要求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越来越多,随之而来引出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为完成好出庭作证这一项诉
司法鉴定人虽不是法官,但对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发挥着极其重要的辅助作用。因而鉴定人在身份上也应当与法官一样保持中立性,中立于诉讼双方当事人。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鉴定人
工作实践中,法医在出具的鉴定文书上既有签名的,也有盖章的,甚至极少数还有签名加盖章的,纷繁复杂,多种多样,并且都能为自己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对于法医鉴定人在鉴定文书上的签名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发生了新的变化,打破了以
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颂布实施,建立统一管理的司法体制改革,无可非议。全国各地相继在医院设立了司法鉴定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由于诸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对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技术性诉讼证据审查是指检察技术部门接受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检察技术人员或
会议
标准的附录(使用说明)是标准的补充性材料,对正确使用标准意义重大。但在标准的适用过程中,存在对各标准附录(使用说明)视而不见、张冠李戴等漏用、混用及任意解释、
会议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展了蟠桃育种计划,育成的早熟品种‘早露蟠桃’已在生产上大面积推广。‘瑞蟠3号’是1985年通过‘大久保’ב陈圃蟠桃’
笔者与一九九八年至今已写了《法医鉴定工作亟待改革》、《中国法医的出路》、《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提高鉴定权威》等有关涉及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方面的个人见解。因为我们是
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