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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的进步以研究为基础,药物临床试验作为一种医学研究的方法,是人类开发新药和增进医学新知的重要途径。与其他研究方法相比,药物临床试验是惟一能在人体内了解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的手段,因此隐含了更多难以预见的危险。为降低风险,各国不断加强对药物临床试验的法律控制,通过建立严格的试验标准,以减少试验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伤害。我国在药物临床试验方面的唯一专门性规定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 )》。GCP为我国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树立了科学的规范,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试验结果的可靠性,施行几年来,GCP在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方面和受试者权益保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样一部规范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尤其是在受试者权益保障方面,GCP规定地相当笼统,对于药物临床试验中的民事责任尤其是侵权责任未予涉及。而实践中以临床试验受试者为赔偿对象的民事侵权最引人关注。本文即针对药物临床试验中的各种侵权行为展开讨论,旨在明确药物临床试验中各种侵权责任的承担,并为我国未来立法之完善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