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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人们多是在法律发现的视角下研究法律解释,将其视为“法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并赋予它“保证法律规范准确适用”的重任。但是,法律发现视角下的法律解释并没 有体现它的方法论功能,此一立场上的法律解释是本体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它不能完成“保证法律规范准确适用”的任务。惟有在法律论证的框架下看待法律解释,才能正确理解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功能——证立那些被发现的法律规范及结论的正当性。在价值多元化的现今社会,在证立意义上看待法律解释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