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制度的正当化问题

来源 :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省女法官协会,广东省女检察官协会,广东省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ghua_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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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展迅速.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特别增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之时,我国已经完成了未成年人刑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工作.诚然,未成年人的利益需要法律予以保护,但却是通过其他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来提供保护,因为只有这些法律才是真正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保护对象的,刑事制度显然不具备这种功能,涉罪未成年人反而是刑事制度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如果说每一部法律都有其特定的保护对象,那么如果有一天,国家专门针对"危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者"作为被害人的未成年人,进行刑事立法,那么或许此时的未成年人刑事制度才能够说得上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未成年人刑事制度的立法宗旨是首先是追究涉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于是,法律有何正当理由为涉罪未成年人的利益提供优于成年人的法律特别保护,则是一个不容回避、必须正面回答的问题。本文将理论界存在的答题思路整理为三条:理性能力欠缺说、儿童权利说以及国家未来说。一般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制度的立法目的是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前提下,为未成年人提供最大的利益保护,这是立法者制定未成年人刑事制度的逻辑起点,而如何为未成年人提供最大的利益保护则成为这一逻辑起点推衍出来的关键的立法技术问题,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两种立法方式,司法机关公权力的扩张本文以刑事制度的既有基础理论为工具,审视业己体系化的未成年人刑事制度,却发现在业内享有压倒性支持率的未成年人刑事制度很难经受得住理论上的正当化论证,其框架内构造的各项具体法律规定,或者过度保护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利益,或者并无任何理由表明不可以适用于成年人,或者根本就起不到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利益的作用,甚至是为司法机关公权力的扩张打开了缺口,反而使得涉罪未成年人的利益处于一种不确定亦并非安全的法律状态。由此可见,虽然未成年人刑事制度已经完成了体系化的立法工作,但从其理论的成熟度、各项具体规定的合理性看,该制度目前只是刚刚起步,需要走的路还有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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