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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是常见的经济犯罪类别,具有区域影响大、涉案人数多的特点,需要依法快速办理才能消弭群众工作压力。检察机关需要发挥诉前主导作用,提前介入或者给出明确的取证指引。一方面提高侦查效率,另一方面便于侦、诉衔接。尤其是,在取证方式上应当同时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种可能定性,不必因为罪名变更重新取证,最大限度的提高效率、节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