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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始有刑法以来,刑法就被赋予了独特性,那就是:"刑法本身并不创没新的义务,而只是对在其他法律分支中已经确立的规则给以更有力的认可或制裁。"由此可以看出,任何法律法规的变迁都有可能引起刑法规制的变更,刑法对于这些变迁所采取的态度是本着刑法的基本原则,在追求刑法最终目标的前提下对于这些变迁作出规则上的改动,而这些规则的变动本身并不动摇刑法的理论根基,尽管这些变动对刑法的某些理论在一定时候总是长远地影响着刑法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