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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原破产法(试行)及新破产法对纳人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规定了特殊政策,包括职工安置方案、破产财产处置、破产预案制定、清算组的构成、银行呆坏账核销等。因此,在涉及某一关联企业破产案已纳人国家门划调整的情形,法院适用实质合并原则应当更为慎重,如必须裁定合并破产的,原则上也不能将该企业所享受的特殊政策优惠扩大到各个关联企业,除非能够重新补办好相关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