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的扩张与必要的限缩--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演进脉络与图景勾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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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刑事和解作为中国刑事法治实践中拿来主义的典型司法制度,引起了实务部门、诉讼法学界乃至新闻媒体少有的持续性强烈关注。绝大部分论者都局限于刑事和解这个制度本身,倾向于单个地考察其理论基础,分析利弊得失,并从比较法上探寻必要的完善路径,而未能从与传统刑事司法进行本土化适应这一思路展开追究与论证。有鉴于此,本文将从本土化实践的角度考察刑事和解在我国当下刑事司法适用中的最大外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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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符合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现实需要,而且中国也存在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蕴涵,因此,移植西方现代刑事和解制度似乎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模式改革中不可动摇的趋势。本文对刑事和解制度能否契合中国社会和中国刑事司法的多重价值诉求进行了探讨。现代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念和精神与中国传统司法模式中的“调解”无论在价值取向上还是在运行模式上都相去甚远,虽然在革命根据地时期的“马
建立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无论立足本土资源,还是放眼西方,均有其理论根基。本文将从中国传统"和"文化、恢复性司法、刑法民法化、刑罚轻缓化、以被害人利益为导向的刑事政策等多维视角对刑事和解的理论渊源加以阐释。
本文对刑事和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刑事和解的实体性质,阐述了刑事和解与罪责法定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的法律冲突、与刑事调节和恢复性司法的关系,并探讨了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
作为《刑法》第38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把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纳入受贿犯罪的调整范围。但其罪名确定、主体范围、客观方面的表现等,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引起热议。文章就上述指出的三个问题进行了解读,并指出《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虽然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该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贿赂犯罪出现了新的形式,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间接受贿。越来越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形成的影响力,甚而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文章针对这些行为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提出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惩腐败行为,这些贿赂犯罪中出现的新的模式,应
本文对刑事和解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主体,包括受害人、加害人、司法机关、社会中介力量以及律师。并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以及范围进行了解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生率的下降以及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我国在1999年就进入了老年型社会。随着老年人在总人口中的比例逐渐增加,老年犯罪者的比率,还会逐渐上升,如不积极预防,必将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本文针对老年人犯罪,提出应该更加广泛地适用刑事和解,这既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也符合我国几千年来的尊老爱幼的文化传统,既有利于对老年人的惩罚和改造,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实现家庭、社区的稳定和社会
刑事和解从一种理念转化为一种制度或机制,至少包括参与主体、案件范围、适用条件、责任形式、和解协议等制度要素。其中案件范围是刑事和解的关键制度要素,即哪些案件应当纳入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目前立法没有对此明文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本文着眼于检察阶段,在充分考证检察实践的基础上,探讨刑事和解案件范围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