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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金融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的内在机理进行思考,也对在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如何进行金融监管进行探索。首先,由于混业经营在风险积聚、风险传播和风险释放方面的特殊性,混业经营对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取决于金融监管的效率,较高的金融监管效率对混业经营的资源配置效应有正向作用,而较低的金融监管效率对混业经营的资源配置效应则有反向作用。若无适当的金融监管安排,混业经营亦有可能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引致金融风险,因此,在混业经营的背景下,正确认识金融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之间的互动关系,加强金融监管尤为必要。其次,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由于内部组织的性质、责任、目标以及激励机制的较大差异,会导致同一金融企业内部不同机构与不同性质的业务之间产生利益冲突问题。因此,为提高金融混业经营的效率,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从事混业经营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监管。最后,从我国的现状看,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与混业经营存在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未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应遵循功能性监管原则、监管信息共享原则和确定监管协调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