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服务和谐社会的思考

来源 :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检察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loria_y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对检查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指出构建社会土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也是检察机关在服务和谐社会过程中不断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因此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完善监督立法,拓宽监督范围;规范抗诉时限,提高监督效率;探索公益诉讼,增强监督效果;运用非诉讼手段,促进社会和谐。
其他文献
本文阐述了检察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对检察权配置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最后指明了完善检察权配置的重点和方向。
会议
人权是当代法治最基本的概念之一。笔者认为,中外法学界对人权这一概念的理解均有值得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本文介绍了“人权”的实质,并从联合国几个人权公约中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以及人权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两方面,对人权概念进行了论述。
我国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规定可概括为三类,即直接适用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及通过立法行为使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内法中得到落实。我国法院对于国际条约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具有法律解释效力的文件,促进国际条约在我国的直接适用;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将国际条约直接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通过分析中国刑事立法贯彻联合国公约面临的主要问题,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执行问题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国内方面和国际方面。在1990年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关于如何处理罪犯和罪犯的问题所作的一份工作报告提到,“报告机制处于联合国机制的核心,这个机制是为了提高人权和司法执行的标准”。基于报告,可知现在在国际体系下努力地创造有效的监管体制有着坚固的历史。报告作为国际人权机制旨在致力于已批准的公约和建议的工作,以及国家联盟在处理少数民族与被控制的地区的努力
本文主要就如何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从实体法上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从司法上严格掌握死刑适用的标准,以及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题,在理论上作一探讨。指出,研究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进一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这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符合党中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决策。中国的死刑制度改革要坚持从中
对未成年人不得判处死刑已经成为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少年司法准则中关于少年刑罚配置与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一个国家无论是否批准联合国有关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判处死刑的国际公约,都应当接受这一原则的约束。文章介绍了未成年人不判死刑原则在中国确立的历程,并将其逐步延伸。鉴于青年与未成年人并无本质区别,建议刑法将未成年人不判死刑原则延伸于青年群体,即对于年轻的青年绝对不得适用死刑,年长青年一般也不得适用死刑,如果罪
笔者关注的重点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第9条和第10条,也就是关于审前拘押和监狱系统。文章首先探讨了减少监禁的影响,然后就社会如何才能从严重依赖监禁向仅在实现司法体系目标必要时才动用监禁手段过渡进行了论述。
笔者从我国刑事法治的角度,就联合国人权公约贯彻实施中有关沉默权、酷刑与死刑的几个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指出,从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现状、我国的历史传统、社会观念等实际出发,不可能也不应该要求中国人权的刑事司法保障完全符合国际要求与标准。立足国情民意,以国际人权保障的现代法治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完善立法,规范执法,构建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刑事法治的和谐状态,才是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刑事法治
本文拟从理论、立法与司法的角度,对量刑程序的正当性与正当的量刑程序做一些探讨,并就如何构建中国的量刑程序提出初步意见,以期引起有关人士对全国人民法院正在开展的量刑工作规范化改革给予关注,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