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研究

来源 :中国法学会,武汉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ue85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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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经济增长模式。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应该从行政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企业扩大到行政机关本身和消费者。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采用法律制裁的责任方式的同时,也需要采用功利补偿的方式。
其他文献
本文在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对林业物权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林业物权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改革林业物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的森林覆盖率较低,森林资源相对贫乏,面对林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森林的多功能要求来满足人类的多种需求,已经逐步成为新世纪中国林业发展的基本定位。要保证林业市场的良性发展就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作为后盾。本文阐述了我国目前森林分类经营的现状及理论基础,并指出目前我国森林分类经营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对如何完善我国森林分类经营的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森林法以何为本位关系着森林法能否真正保障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的问题。从森林法的目的和森林资源的极限与分配来看,森林法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我国森林法制建设以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义务为起点,通过权力、权利、义务的规定来保障义务的落实,这就是以义务本位的立法。
农民是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的主力军,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农民自身的保障还主要是靠土地、子女或者自我积累来提供,引起农村人口的过快增长,导致农民与森林“争地”,进而造成毁林开荒,过度农垦现象的增多。所以森林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根源还在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发挥其在我国森林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是实现我国森林资源有效保护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在生态危机日益严重的今天,如何提高我国森林资源的生产效率,提高森林的覆盖率,完善我国森林资源产权流转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森林资源产权流转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了一些个人的建议。
我国森林资源主要分布在西部,西部地区大多处于大江大河干流或上游流域,这些森林起着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作用,从而有效地调节我国大江大河源头或上流的径流量,减少中下游河床泥沙的淤积,保护中下游地区工农业生产及航运顺利运行,但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森林资源破坏严重。西部森林生态环境上的战略地位决定了其保护好坏会对全国的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实施西部森林保护策略,以保护全国的生态环境。
天然林保护,是国家为保护现有的天然林。使已遭受严重破坏的天然林能够尽快的恢复而限制对天然林进行经营性采伐的一项强制性保护措施。它是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保护国有林区生态环境的重点建设工程。要想切实可行的保护好天然林资源,林业法制法规的严格执行,至关重要。只有切实加强依法治林。才能达到依法兴林,才能确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才能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法治林是实施天保工程的重要保障。
面对环境与资源危机,发展循环经济是未来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模式选择。中国发展循环经济尤为紧迫。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先行推动循环经发展的成功经验,说明发展循环经济必须立法先行。法律应该保障和促进循环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本文还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模式以及立法原则进行了探讨。
"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这个命题似乎已经成为环境法学界的共识。但是这个命题真的严谨吗?本文通过分析交叉学科的定义和特征,试图论证这个命题的内在不严谨性。与此同时,本文还尝试分析这个命题潜在的危害性。
发展循环经济国际社会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提出的一种新的社会发展理念。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开始以立法的方法来保障循环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本文在对循环经济的基本理论及法理学意义进行说明,在国外有关立法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对在中国建立循环经济及进行相关立法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