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胆结石反复手术医疗过错的鉴定

来源 :中国法医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ysyss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章通过对胆结石反复手术中医疗过错的案例进行分析,并对手术过程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认为,某人民医院存在为患者赵某行经腹腔镜胆囊切除术中,因操作防范措施不够导致胆总管遗留结石的医疗不足,该不足与患者其后的手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他文献
本案经侦查机关认定是一起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案件,但团肇事车辆逃逸,使得案件的侦破陷入停顿,后办案人员提取附近监控录像发现当时过往车辆较多,故再次委托对吴某损伤的成伤机制进行分析,判断受力方向,以便为追查车辆提供线索。法医重新勘验现场见道路中间黄线位置有大片暗红色的斑迹,结合当时事故现场勘验时的照片,结合死者的颅脑损伤严重、而身体其他部位的损伤轻微的特点认为,血迹最多处,可能是由于颅底骨折致血液迅速
本文对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150例法医学伤残评定进行了分析,指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评定时机。多数案例的伤残程度根据受伤的部位、伤情、与损伤直接相关的后遗症就可以作出评定,但在颅脑损伤中,由于它的后遗症复杂,有些损伤较轻的伤者,在一定康复训练后,大脑功能逐渐恢复,一些症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好转,甚至消失,如头疼、头晕、记忆力下降等。而有些原发性损伤较重的伤者,症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
本文探讨了交通事故所致脑外伤后人格改变的法医学鉴定。指出对于中、重度颅脑外伤后诊断为轻度智力缺损合并人格改变时,在评定伤残等级时,脑外伤后人格改变可以作为加重因素考虑,即单纯依据智能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时,在合并脑外伤后人格改变,可以上调一级,评定为八级伤残。当然,若是原本单纯的轻度智能损伤己经评定为七级伤残,此时合并脑外伤后人格改变,伤残等级就不能上调。如果是轻度颅脑损伤时,则不予考虑。单纯性脑外
60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肇事车停留在现场,驾驶员离开现场的52起,驾阵逃离现场的就有8起,通过检验尸体查明死亡者身份的有58名,有8名无名尸体至今无人认领。这主要是因为强大的撞击、摔跌、碾压等暴力作用致使人体解剖组织结构失去原有形态,而面目全非。这就需要检验者在个人认别上下功夫,如在残余皮肤组织上找特征,提取毛发、血液及捺印指掌纹等。本组统计的60起死亡事故中,发生夜晚的28起死28人,这可能
范xx于2012年9月16日上午7时许因高坠致伤,同日7:45分XX县第二人民医院经摄片等;查诊断为右肪骨骸上粉碎性骨折伴肪挠关节脱位,两侧骼骨骨折伴右侧骸臼骨折,两侧耻骨上下_骨折,左侧靓骨骨折。院方缭予住院处理,但患方要求转XX县田氏伤科医院治疗。同日上午10时许,XX县田氏伤科医院救护车到院,病人家属就急速把病人抬上车后立即开走。救护车进入苍岭道后发现病人从口内流出血性泡沫样液体,继而病人呼
尸体检验见死者右颈部有片状皮下出血,局部可见六处穿刺针眼,死者死亡当日曾在某省交通医院为建立血液透析通路行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右颈部皮下出血及针眼系颈部穿刺所致;其左侧4、5肋骨骨折,出血周围见肋间肌轻度出血,属濒死期损伤,结合病历摘要,考虑为胸外按压所致;死者体表其他部位未检见机械性损伤痕迹,故可排除机械性损伤致死。尸体解剖见死者双侧肾脏体积较正常人明显缩小,组织病理学检验证实,肾脏组织肾小球萎
规范的诊查行为是保障规范用药或治疗的基础。根据门诊病历,某中医院接诊患者后,未按诊疗规范和常规,对患者相关病史进行未询问或记载、未进行相关查体、未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门全病历记载,患者因“发热、恶寒、咽干、咽痛、伴周身不适、咳嗽少痰3天”为主诉就诊,但病中没有经治医院询问患者病史(现病史)的记载;患者有“咽干、咽痛、咳嗽少痰”等主诉,但主治医院的门诊病历记录中没有患者精神、神志、面色等一般状况的记
肺栓塞临床症状缺乏特异性,呼吸急促和呼吸频率增快(>20次/分)是最常见的体征。也可有心动过速、血压变化甚至休克、发给、发热、颈静脉充盈或搏动。心电图大多为非特异性改变,较常见T波改变和ST段异常。超声可发现右心室和(或)右心房扩大、近端肺动脉扩张。三尖瓣返流速度增快、下腔静脉扩张,肺动脉高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客观诊断依据是发现心肌有缺血的表现,同时证明病人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阻塞性病变
本例鉴定仅从“主动脉瘤破裂,生存的机率较低,因为无法治疗”,来确定“属于医疗意外与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理由不充足。因为钱某某出现呼吸困难、背部疼痛症状后,所出现守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不可能破裂,如能明确诊断,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患者的生命或可以挽救。有报道称:对36例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外科治疗,术后6个月随访,有30例患者恢复满意,生活质量与治疗前相比,均得到显著提高。从法庭判决的主旨:“虽然死
申请人在申请日后补交或修改说明书附图是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补交附图后是否重新确定申请日需要充分考虑立法本意,灵活的运用法律条款.本文通过补交附图的几种情况,探讨在说明书附图的审查中应该如何灵活运用法律条款,避免机械使用条款而损害申请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