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异议权

来源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j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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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Merger)的焦点之一是协调股东(Shareholder)、公司(Company)及公司债权人(Creditot)之间的利益冲突,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是问题的难点。从各国立法来看,主要有两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模式:一种是直接清偿或者设定担保模式(简称直接清偿模式),即在公司合并协议或者草案拟定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债权人,由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公司予以清偿或者提供担保。德国和我国公司法属于此种模式。另一种是对异议债权人清偿或者设定担保模式(简称异议清偿模式),即在公司告知合并方案之后,债权人需在法定期限内表示异议,公司对异议债权人提供清偿或者担保,或者为清偿而信托一定的财产。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公司立法属于这种模式。在法学研究中,存在混淆两种模式的现象,或者将债权人异议作为直接清偿的前提条件,或者把二者当作一回事。这种误解的原因在于忽略了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异议权的独立性,从而模糊了两种清偿模式的界限。本文谨以异议清偿模式立法为基础,对债权人异议权有关问题作以简单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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