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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国际社会联合打击腐败及其相关犯罪提供了蓝本,为缔约国之间的资产追回和返还提供了一个独特而新颖的框架。在资产追回机制和返还机制中,生效判决和提倡的民事诉讼程序至关重要。为了实现内国法与《公约》的衔接,我国应建立独立的民事诉讼机制,并将“生效判决”的含义拓展为刑事判决或者民事判决,而无需在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