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合同的一般理论与《民法总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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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通常为简单商事交易的法律行为,因而与民事合同并无重大差别。应当说,近现代民事合同规则正是在吸收商事合同规则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罗马法上的民事合同注重繁琐形式而排斥意思自治,与近现代民事合同的理念完全不同。现代法上,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在理念和制度上都比较接近。尽管如此,鉴于商事活动自身和主体的特殊性,商事合同的一些地方还是需要法律特别调整。作为法律行为中一种类型,商事合同当然也应当适用立法机关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民法总则》于第六章分四节用了28个条款对法律行为制度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囿于立法技术与立法者的局限,《民法总则》第六章规范的法律行为是以民事生活中的法律行为为基准,未能对商事生活的法律行为的特殊需求予以充分照应。因此,《民法总则》第六章规范商法律行为时应当区别各具体条款予以斟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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