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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是关于现场检查的规定,一直以来,这条规定也是环境执法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在现场检查背后隐藏着的是环境监理制度,现场检查不过是环境监理中的一项重要手段。本文通过对环境监理与现场检查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得出必须修改第十四条,以适应环境建立制度建设的要求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