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用地的保护对我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的反思

来源 :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ed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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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后,全国建设用地却一直呈增长趋势。因18亿亩耕地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因此,新增建设用地的来源实质上不可能为耕地,只能为非耕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而非耕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中的很大部分为生态用地。《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立的生态用地保护制度,必然限制或禁止生态用地成为新增建设用地的来源。为此,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的含义应以1998年《土地管理法》生效时的全国建设用地量为总量,改变其作为“建设用地增量控制制度”的状况。要在最严格的节约用地背景下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一方面限制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中的农用地转用行为,不通过转变生态用地的用途来增加建设用地量;另一方面也不能通过征收来增加建设用地量,因为生态用地保护的生态利益是最高层次的公共利益,只有存在高于生态利益的公共利益时,才能对生态用地予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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