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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破产程序启动与仲裁的冲突及其协调进行了探讨。破产争议突破公共政策的樊篱,逐步被纳入了可仲裁事项的范畴后,破产程序的启动不可避免地与仲裁程序产生冲突。对于一国境内的仲裁程序而言,国内破产程序的启动往往能冻结仲裁程序。对于跨国破产,仲裁合同主义认为合同主义是解决跨国破产的最优越的作法,并将之引入仲裁程序。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仲裁程序与破产程序相冲突时,国际商事仲裁协议通常具有相对的优先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