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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安部门内部资料的统计,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占据司法鉴定领域的绝对多数,鉴定人的数量和受理案件的数量同样也是处于第一位。因此,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的执法行为的改变,对于社会产生的影响必将是巨大的,也会对全国司法鉴定体制的建设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实践证明,规范性文件是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以及解决司法鉴定争议问题的依据和保障,也是司法鉴定人员极为关注的大事,不懂程序或不关注法制建设的动态,只能是低水平、被动式工作,不能应对复杂情况。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史看,真正重视技术立法工作是在近几年,甚至出现了竞争的局面,具有代表性的迹象就是司法部出台了一整套涉及司法鉴定的法规,极大地推动了司法鉴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出良好的社会影响,受到司法鉴定人员的认同和好评。相对而言,公安机关管辖的司法鉴定机构,由于受到承接人民群众来访的缘故,对于扭转自身技术立法滞后的认识程度逐渐清醒,业内要求出台执法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公安部及时发布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