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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基本范畴,同时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的研究对象。目前,虽然几乎所有的行政法学者在论文或演讲中都会使用“行政行为”这一概念,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行为”的所指并不一致。学者们对“行政行为”的认识分歧加深了相互间沟通和交流的困难,人为地阻碍了受众对行政法学的了解,损害了行政法学概念的明确性和确定性,影响了行政法学的研究质量和有效性,降低了行政法的规范功能和社会作用,加大了行政法学交流和研究的成本。因此,学术界和实务界完全有必要对“行政行为”这样一个基本的行政法概念形成统一认识。本文探讨了行政行为概念、统一行政行为概念的必要性以及统一行政行为概念的路径选择及其理由,介绍了“广义型”行政行为的概念体系及需要修正的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