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能源和公共财产:水电能源储量作为联邦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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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西共和国历次宪法中,现行1988年宪法对于能源问题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尤其是,三种有关能源的活动成为了宪法关注的焦点:即有关化石燃料(石油和天然气)、电能以及核能的活动。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中,展现了宪法的历史发展,分别介绍了1891年,1934年,1937年,1946年,1967年和1988年宪法),从时间的顺序上,对于本文的主题做出了一定的说明。主要阐述了:在巴西电能的问题上,水电能构成了联邦政府干预的核心(构成在这一领域内,联邦政府最为关注的问题);历届宪法关注的焦点,从一个有限的水电储量的概念(河流中的瀑布),逐步发展为一个抽象的概念——水电能的最佳利用;这种发电方式被认为构成了国家电能安全的基础。在第二部分中,主要分析了1988年宪法制定之前的实践经验。在第三部分,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了财产公共化(以及联邦化)的技术可以作为实现这些需求有效的法律工具。在第四部分,回归宪法的文本,为了完善本文的研究,重点批判了近来在巴西法律中出现的一种私有化的观点。文章分析了最近出现在该部门法律中的一种趋势,这种趋势将这些立法规定(第20条和第176条)作为其法律基础,因为立法者在水力发电的问题上采取了一种较轻的国家干预形式(利用更为传统的授权使用公共财产的方式,而非发电活动中的代表行为)。本文建议,与最近一些观点所认为的恰恰相反,宪法第20条和第176条增加了第21条b项一般规定中公共化的表现,这些规定明确了与其他电力工业有关的活动相比,水力发电受到了更多的国家干预。如果该工业的每一个环节都属于限制性的活动,那么水力发电则属于一种以特殊的公共财产为基础的限制性活动(正如所看到的,并不是一项属于联邦财政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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