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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体育社会组织是体育公共服务与治理的新兴主体之一,持续推进政社合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体育公共服务与治理格局,是体育社会组织的时代使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政府职能转移,以及服务型政府建设,促使政府培育体育社会组织已经上升为一项重要政策。在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整体高质量培育发展仍然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其中的体育协会,在数量规模、结构布局、功能输出等方面,都占据体育社会组织总体的最大比重。实质上,培育体育协会已经成为政府培育体育社会组织的重点任务,但所选择的培育模式却存在一定缺陷,造成其培育的体育协会系统在实现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充满活力的愿景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因此,准确界定政府培育体育协会的模式机制和判断标准,对于定位培育角色、提升培育效率、改进培育政策,具有重要意义。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对比分析法,搜集整理政府培育体育协会模式的政策文件和学界相关的研究文献,对比分析典型特征较强的政府培育体育协会的两种模式特征,包括两种模式下不同的培育机制和培育层次,以及两种培育模式对于体育协会发展的不同效应。基于不同的培育目标和发展水平,提出争取最佳培育效应的模式参考。研究结果:在我国,政府培育体育协会的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的直接培育模式和枢纽型(支持型、联合型、孵化型)体育社会组织主导的间接支持模式。前者的总体特征有:(1)政府作为主要培育主体,主要采取行政机制配置财政资金及各类资源;(2)枢纽型体育社会组织主要扮演辅助或者"二政府"角色;(3)培育方案和规划主要取决于政府的需求和偏好;(4)培育主客体间主要是行政指令与业务执行的关系。后者的总体特征有:(1)枢纽型体育社会组织成为主要培育主体,主要运用社会机制、市场机制、竞争机制为体育协会提供资金资源;(2)枢纽型体育社会组织是培育体育协会的主动方、主导方;(3)培育方案规划、培育策略实施、培育效果评估主要考虑体育协会的需求和偏好;(4)培育主客体间主要是基于社会契约的合作伙伴关系。实质上,政府培育体育协会的总体目标和体育协会发展需要的支持条件,构成不同培育模式对体育协会发展的效应对比。一方面在组织系统层面,总体目标是数量和规模的健康可持续增长和高质量的体育公共服务与治理能力。支持条件包括:(1)足够的业务需求及资源配置支持体育协会可持续增长;(2)允许体育协会有一定创新与试错成本的容错机制;(3)基于优胜劣汰原则的竞争、评估、定级、审计、监督的选择机制。另一方面在组织个体层面,总体目标是提升体育协会的内部治理能力和增强改善与外部环境关系的本领。支持条件包括:(1)提供创立体育协会需要的人财物场和合法身份;(2)培育主体具备精准鉴别体育协会初创期、瓶颈期、成熟期的知识经验;(3)规避单一资源供给可能造成的风险运营挑战。回归到效应比较:在组织系统层面上,枢纽型体育社会组织主导的间接模式能够获得更加广泛的资源支持,扩大体育协会的业务需求和资源配置容量;体育协会的培育发展更为多元,输出更加多样化的体育公共服务;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更加擅长促成均等化的资源配置。在组织个体层面上,枢纽型体育社会组织主导的间接模式,可以显著增强中小型以及基层体育协会的社会资本,网络、知识、资源支持更加充分;能够提供针对性强和效率更高的培育规划和方案,增强自主性;能够采取策略性、互动性的方式与政府沟通,使得体育协会更易参与政策倡导,更加明显改善社会支持和政策环境。研究结论:各级各地政府应该根据培育体育协会的既定和渐进目标,结合政府、枢纽型体育社会组织、体育协会的实际条件,选取恰当的培育模式。首先,一种情形是,政府培育体育协会的既定目标较为单一和朴素,主要追求体育协会数量和规模的增长,则政府主导的直接模式能够创造更多的短期绩效。另一种情形是,政府培育体育协会的渐进目标是多层次和多维度的,对于体育协会参与体育公共服务和治理的需求较强,则需要进一步向枢纽型体育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责权利,突破动态发展瓶颈,实现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充满活力的渐进发展目标。其次,一方面,政府采取的培育模式也取决于各级各地政府的自身特征和枢纽型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水平。政府主导的直接支持模式对枢纽型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水平要求较低,若后者本身较弱且仍需政府扶持,此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枢纽型体育社会组织尽快成长为体育协会培育主体。另一方面,政府采用转移职能的间接支持模式的前提,是与其合作的枢纽型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较为成熟、内部治理完善、处于该层级该地区体育协会网络的核心地位,两者之间具有良好的信任合作关系和合作机制。基于此,才能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权威和资金资源优势,以及枢纽型体育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实现体育协会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充满活力和可持续培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