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的法治困局与思考--以湖州市污水治理为例

来源 :中国法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12231967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课题以湖州市污水治理的实际为视角,分析经济发展GDP崇拜与水环境恶化的困局,系统梳理了我国"治污水"现有的法律依据,总结我市在水污染防治过程中已经取得的好的机制,针对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展开法理分析,以治污水为突破口,探索服务和保障"五水共治"法律对策."治污水"这些问题的提出,其价值不仅限于"治水",而是对整个环境治理及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经过一定实践检验,在时机成熟之际,"治水"相关法律制度可扩展到大气、土壤、海洋、森林、生物资源等各个领域,从而真正实现以点带面,推动整个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升.
其他文献
本文结合长丰县地理、水文水系情况,分析了长丰县历史上对合肥市居民生活饮用水的两大水库——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存在的六点问题,阐述了长丰县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所采取的八条措施,接着探析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当前存在的五点问题,最后提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要加强资金的投入,运用科技手段,保护好饮用水源地;加强生态工程建设;加强生态农业、发展生态工业、旅游业等生态产业体系建设;加强水污染防治
水资源保护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重大问题,它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中国是一个富水大国,但同时也是一个水资源极度紧张的国家.不断恶化的水环境,频发的水污染案件,背后除了排污企业经济利益的追逐、公民环保意识的淡化等原因外,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思想、监管机构监管职责的不履行、不到位等也是重要的因素.本文即从水资源保护为切入点,分析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地方政府
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主要针对城镇饮用水源,这源于有限的环保资源优先配置于供水人口众多、环境风险高的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是法律效率价值追求使然;工业化和城镇化使农村饮用水源污染告急,出现城乡环境保护严重差异和正义失衡,正义呼唤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统筹立法;在这种城乡统筹立法以矫正失衡的城乡正义过程中,不能忽视城乡的客观差异而纠枉过正,还是要以效率价值为衡平,使这种正义矫正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长三角区域的地理概念是指长江入海的地方,由于长江泥沙的淤积作用而形成的低平的大致成三角形的陆地.其核心区域包括苏、浙、沪等"二省一市",建成由15个地级以上市组成的都市群,本文试从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机制入手,探讨该区域深化流域水污染的治理问题,通过对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法理进行分析,浙江省采取“自下而上”的探索方式,杭州、嘉兴、诸暨、桐乡等地先后颁行了主要污染物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江苏省则实行“自上而
生态权是生态法律关系主体遵循生态规律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正当性.针对我国当前水污染法治效益不高的现状,遏制我国水污染违法事件的高发态势,需要从确立公平生态权的角度建立水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具体行动方案包括:通过宪法确立生态权,为实施水环境生态法治提供宪法依据;通过基本立法设立水污染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原告的范围、权利、义务以及诉讼程序、证据获取、救济形式;通过实施水污染法治精细化使得水污染司法具有可操作
浙江省委、省政府2013年底作出全省开展"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的决定,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基础性、长远性、战略性工程,是最大实事的民生工程,并把治污水作为"五水共治"的首位.治理三河(垃圾河、黑河、臭河)工程最大,投入资金最多,更需严格的行政监管.本文从行政监管在水污染治理中的特殊地位、行政监管在水污染治理中的问题以及建立健全水污染治理中行政监管机制的构想提出了建立健全
通过引入公众参与来限制公权力的行使是规范行政裁量权研究的新议题.传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较为宽泛,为部分执法人员滥用裁量权提供了空间.嘉兴市在推进水环境执法公开方面形成了一些具有实践意义的创新经验,其探索出的"公众评审团"模式,通过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执法过程中,确保了水环境执法的公众参与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本文在社会治理的视角下对这一实践进行研究与阐发,考察其在引入和促进公众参与行政处罚的具体做法
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如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由此凸显.浙江省由此提出了"五水共治"的战略.从"五水共治"分析入手,可得知监督制度对于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分析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特点和现状,认为这一监督制度必须呈现"非政府"和"立体化"的特点.根据这些特点,本文探索了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监督体系的必要性和
PPP模式在水污染防治领域中具有很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公私双方合作地位极其不平等,政府违约成本过低,企业维权困难等.规范化缺失是导致项目失败的重要原因.要使PPP模式健康发展必须走规范化路径,包括合作协议的规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化和程序的规范化.
在以工业和城市为中心的环保法制体系下,城乡环境保护问题被赋予了同质性,符合农村环保真实情况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农村环保管理的缺位,公共财政投入的忽视,使得农村水污染治理问题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重心,传统行政主导下的水污染治理模式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借助民事合同的形式,平衡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关系,并明确水污染治理民事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及解释自身的特征.在构建农村水污染治理过程中,通过权利义务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