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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给付行政程序立法模式进行实证性考察分析。它们总体上都遵循给付行政程序与一般行政程序之间宏观分离、局部交叉、由特别法典或专门法规定给付行政程序的模式。给付行政程序的恰当界定是理解这种模式合理性的前提。"给付行政程序"既不等于"给付行政行为程序"、也不等于"非控权行政程序"或"授益行政程序"。在此基础上,论文对我国给付行政程序立法模式提出了初步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