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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是检察机关两项重要的职权,围绕二者之间的关系,虽然在理论上存在“孰主孰从,是否相互包容,抑或相互并列”,“一元论”还是“二元论”的论争,在实践中也存在因集权于一身而产生角色错位、角色冲突的现实担忧,但二者在职权配置、行使上应当进行适度分离是必然趋势。应当通过优化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模式,重新界定称谓,突出监督权能,彰显监督属性;尝试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组织,实现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适度分离;严格监督岗位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配齐配强专职专业监督人员;对监督岗位检察官实行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检察机关与被监督对象之间定期轮岗交流;定期对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行使的情况、效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完善法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建设等途径优化配置两种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