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煌煌中华法系,传承数千年,光耀全东亚,其利国利民之广大深远,虽竭尽吾辈之智亦难测知!若谓建此卓越功勋之法系,向无光辉精神支撑,余不信也。面对纷繁复杂之社会人心,能盗立数千年而不倒,全世界亦绝无仅有。余以为,众多先贤所言绝非溢美之辞。固然,古法之形式不得不随时而变,但其精神乃一脉相承,中有少变,亦未动摇其整体根基。正是其文化精神,使得吾国法律可大可久!很多近人今人亦从精神上肯定中华法系,事理使然也。然此民族伟业,竟渐趋消亡,若不能探知圣贤良法美意,深感愧对祖宗先人!若不明自家法律精神,吾国吾民,情何以堪生于是,笔者不揣鄙陋,在前辈研究的基础上,尽力深入古人法律生活、尤其是古人观念世界,力图把握中华法系之精神,乃认为存在一种根本性的、总体上的、亘古不变的核心法律精神—情理精神。以此为基,“情理”法之提出乃水到渠成。“情理法”与“礼法、儒家法”之类提法不同,与“道德法”范畴更是大异,其关键在于所采用之“内外层级论”思维路径:把中华法系之方方面面分为数个层级,在内外结合中统摄其躯体与灵魂。然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笔者学力、境界有限,遂仅初步提出“情理法”范畴,及该范畴可能包含之诸多文化意蕴,尤其是其文化精神上之灿烂光辉,以拓展深化中华法律文化研究之视野。至于此光辉之详尽内容,非深入吾国传统文化不可了知。而中华文化实非随意臆测所能知之,情理法之文化意蕴,说不能尽,本文所谓“初探”,即论述其文化意蕴之广大范围,提出一种今人理解传统法文化之简明路径,其具体内容则未能详论。所愿者,抛砖以引玉,冀海内外智者贤达,共探此大益于吾国吾民、以及天下宇宙之“情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