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死缓制度实现死刑悲剧意识的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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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斯纳说,就一些法律问题,以情感分析开始一种考察是很自然的。有时候这是有好处的:情感集中注意力,形成评价并在反思将是无休止的、无重点的和非决定性的情形下促进行动当然,情感还是社会建构的,情感的用语把人们连接在共同的或社会性的行为之中。本文探讨了怜悯和恐惧是基本的死刑情感认识,和死刑悲剧意识的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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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从刑法学的角度探讨了刑事和解制度的本质,论述了刑事和解制度与我国刑法三大原则的关系以及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文对刑事和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刑事和解对被害人权益恢复的价值,并探讨了被害人主体权益的实现路径。
刑事和解从其出现之日起就陷入较大的争议之中,这些争议既包括宏观层面的我国是否需要引进刑事和解的争论,也包括微观层面的应当如何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争论。笔者认为,应当对当前学界关于刑事和解的争论和司法实务界对刑事和解做法不一的探讨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梳理,本文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为刑事和解作一准确的法律定位,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本土化的刑事和解制度。
本文分析了刑事和解之立论基础,即权利处分权与刑事控制权之间的调和,论述了刑事和解制度与被害人承诺理论之契合点,并提出为了实现刑事和解制度的合法化,应事先被害人承诺理论的立法化。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中增补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该条例指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体是一致的。两罪的主观罪过,都限于故意,排除过失构成犯罪。例如,将求职者简历误当废纸出售给废品回收人员,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不构成本罪。关
在当代社会,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可以带来巨大的利益。个人信息是信息资源中非常特殊的一部分,因为它不仅是一种资源,还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等密切相关。基于商业利益对个人信息的疯狂追逐,使得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以及由此引发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各种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七)》将公民个人信
本文分析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引入,并深入探讨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刑法基础、法律依据和制度设计。
死缓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的简称。是中国刑法独具特色的一项死刑制度。它对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最终执行,起到了重要的缓冲和筛滤作用,适应了国际上刑罚轻缓化的潮流。但是,学界对死缓制度的理论支撑、死缓制度的性质以及死缓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尚未着力进行研究。有鉴于此,笔者拟管窥上述提及的几个方面的相关问题。
从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不人道性、残酷性与不必要性,并由此揭开了死刑存废之争的序幕开始,经过200多年的聚讼纷争,主存论与主废论仍然各持己见,针锋相对,难分高低。本文探讨了死刑的人权定位,以及限制死刑的理性抉择。既然我国的死刑制度在死刑国际人权定位的夹缝中挣扎而不得不选择限制死刑,既然死缓的魅力在于限制死刑,那么,在目前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坚持死缓适用的常态化则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