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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国办发[2015]11号)明确提出:"优化俱乐部股权结构。实行政府、企业、个人多元投资,鼓励俱乐部所在地政府以足球场馆等资源投资入股,形成合理的投资来源结构,推动实现俱乐部的地域化,鼓励具备条件的俱乐部逐步实现名称的非企业化。"本文以中超俱乐部为调查对象,对目前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股权结构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国外职业足球俱乐部股权改革经验进行了分析,旨在为我国俱乐部股权优化提出建议。研究方法:2.1文献资料法。查阅职业体育管理类专著、期刊文献、硕博士论文和相关网络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中国足协对16家中超俱乐部的访谈资料,为论文的撰写提供理论依据。2.2专家访谈法。以"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股权现状"和"优化股权结构"为主题,对职业体育研究领域的专家及中国足协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研究结果:与讨论3.1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股权结构现状3.1.1俱乐部股东数量。目前,中超各家俱乐部股东数量较少,主要集中在1-2个股东,占到总比例的81%左右。且各家俱乐部控股股东股权比例较大,俱乐部全部为绝对控股。其中,6家俱乐部为独资控股,占到37.5%,以大比例股权结构的为主体,控股超过70%的俱乐部占到68.8%。3.1.2俱乐部控股企业性质。从俱乐部控股企业性质来看,中超俱乐部有5家属于国有企业控股,其余11家由民营企业控股。国有企业控股的俱乐部股权较为稳定,股权变更情况较少。3.1.3俱乐部控股企业所属行业。中超俱乐部控股股东主要集中在房地产行业,占比56.25%,其他行业分布的较为零散。控股股东均为非体育类企业,中超俱乐部跨界经营达到了100%。3.2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3.2.1俱乐部股权集中度过高。中超俱乐部主要集中在1-2个股东,且股权集中度高,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高。在绝对控股股权绝对集中的模式下,大股东往往容易诱生出机会主义行为,进而容易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2.2俱乐部股权构成不尽合理。目前,中超俱乐部控股企业多为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而没有社会股东持股。单一形态的产权结构,不存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自身要求,也没有调整的空间,只有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才具有动态调整的功能。3.2.3俱乐部控股企业行业集中度高。我国足球职业化以来,从俱乐部控股企业性质和类别看,大致经历了国有企业控股阶段、中超联赛地产商强势阶段及目前的电商资本强力注入阶段,控股企业的行业集中度都偏高。3.3国外职业足球俱乐部股权结构改革经验国外俱乐部股权改革,从形式上看,德甲、西甲、意甲和日本J联赛都是自上而下地改革,由各国足协统一制定规则,具有强制性;从内容上看,都是对单一控股股权进行遏制,实行多元化投资,分散大股东持股;从方法上看,都极为重视球迷持股;从保障措施上看,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3.4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股权结构优化3.4.1降低股权集中度,逐步减持控股股东股份。对于独资控股的俱乐部,要鼓励其他企业积极投资入股;对于多家企业投资的俱乐部,要降低股权集中度。由于中超俱乐部的股权改革尚处在探索阶段,股权也不能过于分散,股权结构应朝着适度集中、有相对控股股东存在的方向进行,以保证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3.4.2丰富投资企业行业类别,扩大投资主体。在优化股权机构时,要避免单一领域投资,形成企业、政府、基金会和个人多元化投资。为了避免单一集团掌控,应该避免互为关联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投资入股,否则俱乐部依然在单一集团的掌控之中。3.4.3拓展股份种类,保障多元主体投资。政府以其投资公司或以场馆等资源入股,企业或个人以购买俱乐部股份方式入股,对于单股价格高的股票,可以将股票拆分为更小份额,向会员和球迷销售,以基金会的形式运营。3.4.4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维护投资主体权益。国外足球俱乐部在股权改革的同时,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目前,《中国足球协会关于中超俱乐部产权转让规定》中,对于股东资格的法律细节,仍需商榷。针对投融资渠道(政府、企业、基金会和个人等)以及多样化的融资形式(内部划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等),仍然缺少专门性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制,投资主体和融资形式得不到相应法律的规范和界定。研究结论:中超俱乐部股权结构存在股权集中度高、股权构成不尽合理以及控股企业行业集中度高的问题。国外足球俱乐部股权结构改革具有强制性、多元投资、分散股权、重视球迷持股和法律法规保障等共性特征。建议通过降低股权集中度,逐步减持控股股东股份;丰富投资企业行业类别,扩大投资主体;拓展股份种类,保障多元主体投资;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维护投资主体权益等方式优化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