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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奠定了检察机关享有侦查权的正当性,同时也决定了检察侦查权的设置应围绕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对比现行刑诉法的规定,职能管辖包括的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并不能体现出控权的特征,故应移交公安机关;而对于机动侦查权的设置,由于缺乏围绕案件事实的展开和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建议赋予检察机关更为宽泛的机动侦查管辖权,并从控权的监督对程序的构建进行了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