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及集体 经济收益分配中的性别视角——以陕西省西安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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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有关的法律和政策都规定妇女与男子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划分和集体经济收益(主要指土地股份分红和征地款)分配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均有规定)。可事实上。出嫁、招婿、离异和丧偶妇女(简称四类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简称土地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其中尤以出嫁妇女权益受侵害最为严重。围绕这一“法律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起点公平而过程不公平”问题,许多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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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研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及农民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遇到的困惑,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制度缺陷和理论渊源。通过制度选择与比较分析,提出关于制度重构的设想,包括以户为单位发放土地占有量凭证以及完善土地承包制度。
本文讨论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征地。据报道,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我国每年正常占用农村的土地达到400多万亩,每年有100多万农民失去耕地,国家征用农民土地已成为当前农村社会冲突的焦点问题,约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农民上访60%以上是因土地问题。一些地方非法占地,在征地中补偿机制不合理、农民征地补偿费过低,补偿金不能完全到达失地农民手中;征地款项被农村基层干部贪污挪用,造成失地农民就业生活无
土地,自古以来就是劳动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在改革发展的今天,土地显示出了它的无比重要性。它是基层政权稳定与否的至关重要的大事。是关系当今国计民生的大事。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文关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在全国约有4000万失地农民,80%的上访案件是因土地而发生的,甚至一些不稳定的因素也是由土地所引发的。因此,本文探讨土地使用权永久性和土地流转问题是当务之急。把土地分配
本文研究土地征用中的农民维权与基层政府冲突控制中村民质疑征地程序上的合法性,更对补偿款过低表示不满。税费改革之后收费项目减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关系本应不会像以前那么紧张,而现在农民对政府表现出的普遍不信任,说明国家行政过程中需要有一套程序和比较健全的法制体系来限制国家的权力。但是,农民在实践中丧失了表达自己利益的上诉权。上访单位相互推诱,责任主体模糊。把解决问题直接推回到事件发生的当事一方,这实际
农村妇女已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保护她们的土地权利,就是保护农村农业和农户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本文讨论妇女的土地权利受到社会和家庭、成文制度和非成文制度的双重干预,而且家庭、非成文制度常常对妇女土地权利产生强大而深刻的影响。
土地是农民的利益载体。在城市化的过程中,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使农民成为最大的利益受损者。笔者认为,权利缺失必然导致利益受损。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是农民缺少必要的参与权而使其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因而从制度层面上对农民参与权进行合理配置是保障其权益的根本途径。法律应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对农民的参与权进行配置,才能达到上述目的。
在白鹭村,从天堂市宣布交通西进,即建设省湖高速公路开始,村里 的主要工作就是配合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 本文介绍通过一年的工作,村里干部和镇里的干部都已经十分熟悉国家征用土地的相关政策与法规,也掌握了一定的工作技巧与工作办法。
中国是一个农业文明的国家,土地不仅是农民稀缺的、不可替代的生产要素,也是维持农民生存的最后物质保障。但在城乡经济非均衡发展的大环境下,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人口的过度增长,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圈占和沙化。不少农民失去土地而成为无业游民,游荡或蜗居于城乡之间,挣扎于脱贫与返贫之间,失地农民(这里主要指因土地征用或工业化污染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成为一群逐渐被社会所边缘化的弱势群体。本文
2003年6月15日下午四时许,H省G县Q乡下山村的100多个村民冲进Q乡政府,与乡干部发生流血冲突。双方共造成4人重伤。另有20多人均不同程度地受伤。后经县公安局出动警力,事态才未进一步恶化,人们把这次事件称为“6·15事件”。这也是该县建国以来性质最恶劣的群体性事件。引起事发的直接原因是该乡政府与村民的一宗土地征用纠纷。本文介绍6·15事件的经过及其解决途径。
2004年9月3日,我的家乡河北容城县王家营村村委会主任和委员们来到北京我的家里。他们诚恳地求我帮助打土地官司,请我做村民的代言人。因为我为容城上坡村村民维权写过一本《民怨》,并且帮助农民张某申诉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而得到平反进行了赔偿,他们认为有我帮助,可能使村民多年没有解决的土地问题得以解决。本文介绍王家营村民的土地维权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