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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被叫停案例折射出我国公司债券法律制度的缺陷,为此应修改《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法律制度予以整合、统一;根据债券种类、发行主体、发行对象等的不同,设定差别化、多样化的发行条件;确立"储架注册"、私募发行等发行方式;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逐步过渡到注册制;建立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柜台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和监管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