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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之间的损益处理约定方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五种约定方式如下:一、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置换资产及相关负债所带来的损益由各方自行承担或享有;二、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置换资产及相关负债所带来的损益全部由资产购买方承担;三、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期间非常短,损益不计算;四、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置换资产及相关负债所带来的损益全部由资产出售方承担和享有;五、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期间发生的盈利由资产购买方享有,发生的亏损由资产出售方承担。其中,前三种方式都不存在调整交易价格的问题;第四种方式涉及调整交易价格的问题,而第五种方式根据具体情况也存在调整交易价格的问题。作为交易一方的律师,应该向交易方充分揭示期间损益对并购价格的影响,帮助交易方和财务顾问根据具体情况拟制评估基准日之交割日期间损益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