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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行刑法把单位主体明确纳入犯罪主体之后,单位与自然人都成了可以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可是,单位主体被纳入刑事责任的体系之中,并不顺其自然地承认单位与自然人就适用相同的刑事责任原则与刑罚适用制度,比如单位累犯的问题,这是在现行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之后我们必须正视而到现在还没有正视的问题之一。因此,笔者站在单位累犯肯定说的立场上,对单位累犯这一问题进行学理上的阐释,并对单位累犯的现实构建与规范性条件进行自己的"抛砖性"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