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的判断: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

来源 :21世纪中国民法之展望——海峡两岸学术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gq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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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以及我国澳门民法典和台湾地区的“民法”中使用的概念。在《德国民法典》中,与公序良俗相当的概念是善良风俗。在英美法中,与此相近的概念则是公共政策。我国现行法并未直接采用公序良俗的称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7条第5项中采用的“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概念,在字面含义上接近于大陆法系民法中的公序良俗。 在判断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首先是确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相应的公序良俗,也即需要查明公序良俗的内容;其次,在确定公序良俗的内容之后,才能认定系争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进而决定其效力如何。本文拟就判断公序良俗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略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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