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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1949年以来历次征地法律法规制定过程的大量文本以及对立法关键人物的访谈记录,深入征地制度的变迁过程,可以发现:国家的经济发展思路和战略塑造了征地制度及其变化;1982年修宪后形成的非出于公共利益占用农地的悖论是制约征地制度改革的法律瓶颈;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后确立的征地制度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但征地范围、程序、争议解决机制、征地强制性等方面不利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应修改宪法的土地条款;明定只有公共利益项目才可以动用征地权;正常补偿,评议商定补偿款并签订征地协议;做好征地的论证、争议、裁决程序设计;允许集体土地按规划进入市场;加快征地立法、修法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