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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型自杀,是经过事先谋划,以展现、渲染自杀过程作为要挟手段,以求预定目标的实现,客观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在公共场所展示自杀过程,内在的动力是以生命为"筹码"进行博弈,并期望得到对其有利的结果。对因为行政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引起的展示型自杀,既应当追究展示型自杀扰乱公共秩序的责任,也应当严格追究官员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的责任。必须高度警惕自杀性质的变异。自杀危及他人或公共利益就是自杀性质的改变,必须防止展示型自杀向杀戮型自杀的恶变。防范展示型自杀,要从提高执政能力抓起。各级政府都应当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通过指导公民正确维护合法权利实现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在尊重生命和维护公共秩序之间找到平衡点,防范尽可能缩小展示自杀过程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对展示型自杀的现场处置要防止影响扩大化。处置展示型自杀的基本策略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自杀称为"壮举";对要挟威逼行为不能作出"合理化"的描述;现场解救要体现"稳、准、快"的原则;应当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媒体在报道展示型自杀事件时,必须注意分寸,警惕以自杀"扬名"偏颇心态的传染性。现场解救的基本思路是:表明身份与问明身份→问明缘由与表明担当→希望得到信任与建立信任→听取要求与满足要求。也许,难度最高的是"听取要求与满足要求",正因为现场处置是交流互动的过程,尽可能满足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的要求,适当的让步、主动地"给台阶"是必要的;同时,要明白无误地告诉当事人:"我听取了你的要求,你也应当听取我的要求,我满足了你的要求,你也应当满足我的要求",一步一步引导当事人按照处置者的要求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