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对《生物安全议定书》第18.2(a)条谈判之进展关键问题进行了探讨。直接用作食物、饲料和加工材料的转基因生物受《生物安全议定书》第18.2(a)条的调节。该条处理与LMO-FFP运输有关的文件要求,而关于该问题的谈判由于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存在分歧,因此十分艰难。为了保护环境和健康,中国作为一个主要的农业商品进口国需要确保其国内立法就如何处理LMO-FFP及其伴随文件设立严格的参数和具体要求,可以超出《议定书》设立的最低标准,同时中国作为潜在的LMO-FFP出口国也有义务遵守进口国的国内要求并执行与第18.2(a)条相关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