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决定了商标所有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法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法域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国际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为此,国际组织自19世纪末始,就通过制定国际条约和推荐意见等方式协调矛盾,逐步建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体制,特别是在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许多方面,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限制,反映了驰名商标保护趋同化发展的趋势。《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在制定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时,仍将确定具体操作规程、制定详细标准的决定权赋予了各成员国。为统一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标准,WIPO的《推荐条款》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最新和比较全面规定,对各国的驰名商标立法及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作用。各国在确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过程中,逐步接受和采纳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经历了从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到驰名商标绝对保护的演变,主要应用混淆、淡化或联想理论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也渐趋一致。这些都将对我国第三次修改《商标法》和出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司法解释产生进一步的影响。